《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guī)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這里所說的“商品”也包括服務。其中,“規(guī)定的商品分類表”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的參考,但不是判斷類似的參考標準。雖然商標注冊申請人通常都是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的類別號、名稱來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和名稱的,但是也可能有部分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這時申請人會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如果當事人提出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劃分不一致的關于商品或者服務類似或者不類似的證據的,審查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否則應當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
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說明,“類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以為其存在特定聯系、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企業(yè)生產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以為存在特定聯系、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企業(yè)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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