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商標法是參照英國商標法制定的,與英國同屬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標的注冊是基于使用在先原則為主,申請在先原則為輔。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負責香港的商標以及專利一般性事務,與相關法規(guī)是完全獨立的。 新的香港商標法于2003年4月4日開始實施,其中仍保留英國商標法的大致輪廓,同時增刪修改了許多部分。
申請人如在提交香港商標申請之前六個月內(nèi),已就相同貨品或服務在巴黎公約國或世貿(mào)成員國提交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便可享有商標在香港注冊的優(yōu)先權。
所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1.個人申請:身份證復印件
2.公司申請:公司注冊證明復印件
3.商標圖樣,及申請保護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4.申請書
商標查詢→提交申請→官方審查→公告→核準。審批時間約需6-8個月,有效期10年。
香港商標續(xù)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續(xù)展,續(xù)展有效期10年。
[恒大知識產(chǎn)權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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