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國名、國徽、國旗、軍旗、軍徽、國家名義、縮寫等可作為商標注冊嗎?《商標法》當中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當中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如果與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旗是指由國家正式規(guī)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guī)定的代表本國的標志;軍旗是國家正式規(guī)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幟。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構成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商標的文字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將判定與外國國家的名稱近似。例如:FRANCE (譯為“法國”); 大韓; “CANADA LIGHT”譯為“加拿大之光”; 拉脫維雅 等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適用本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jīng)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例如:TURKEY (TURKEY與土耳其國名相同,但英文含義為“火雞”)
3.商標同外國國名的舊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花旗 (美國舊稱“花旗”)
4.商標的文字由容易使公眾認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文國名簡稱組合而成,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但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5.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yè)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例如: 德意志銀行; 新加坡航空等等。
6.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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