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是兩者組合構(gòu)成,其中的文字包含中文或者是外文。目前,“立體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還不是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客體。我國的《商標法》中規(guī)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yīng)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目前,對商標的顯著性,很難做出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對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標,顯著性標準也不一樣,但獲得注冊的商標一定可以使消費者將不同企業(yè)的商品區(qū)別開。

此外,我國的《商標法》對于禁止構(gòu)成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有如下要求:
1、與我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
2、與外國的一些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10、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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