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復訴訟呢?為什么重復訴訟了就將被駁回呢?這就涉及到了我國法律的一項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于羅馬法,是作為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它不僅保障了被告人人權,也避免了訴累。該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訴訟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次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就以本案為例,起訴人汪某在該案訴訟前,曾以雙馬公司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將其起訴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經審理認定雙馬公司構成侵權并酌情判定其賠償汪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萬元,該判決經二審維持,現(xiàn)已生效。汪某在已起訴雙馬公司并裁決生效的情況下又以同一事由,同一罪名再次將雙馬公司訴至法院,顯然是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因此法院駁回其訴訟是非常合理的。
專家表示,要判斷某一訴訟是否構成重復訴訟,有一個較大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24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將構成重復訴訟: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一起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一訴訟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對于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如果該裁定生效后,發(fā)生了新的事實(如再次侵權、仍處于侵權),當事人提出訴訟申請的,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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