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譽和其他特定相關客體等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特征是指知識產權相對于物權而言所具有的特點。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也即是一種私權。

知識產權的特征
(一)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與物權相比最為突出的特征在于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且主要是有體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商譽等。正是由于知識產權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的特征,對知識產權的客體也不可能像物一樣進行占有和公示,占有知識產權客體的物質載體只能公示載體的歸屬,而不可能對知識產權的歸屬進行公示,例如,對一本《知識產權法》教科書的占有并不能公示這部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既然對知識產權的客體無法進行占有,那么當然也不可能通過占有而進行自力保護,這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侵權認定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
(二)特定的專有性(排他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guī)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換言之,對于知識產權的客體,只有經過知識產權人許可或在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他人才能以特定方式加以利用,否則,構成侵權。有同學可能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所有權同樣具有強烈的“專有性”,他人未經所有權人許可,不得對物進行占有、使用和處分。為什么“專有性”還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征呢?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在專有性的表現(xiàn)上確實是相同的。也正因為如此,所有權和知識產權都是絕對權(對世權)。但是,所有權的專有性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在其他方面仍然是存在區(qū)別的。
1. 專有性的來源不同。對物是可以進行占有的,而占有意味著占有人可以天然排除他人的共享。除非采取偷竊或暴力搶奪等手段,否則,他人無法未經占有人許可而獲得被占有物。
2. 侵犯專有性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現(xiàn)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毀損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占,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與侵占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xiàn)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 物權的專有性可以依靠物權人對物的占有進行保護,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只能依靠法律進行保護。例如,買回一串項鏈之后,可以將它鎖在箱子里,或者放在銀行的保險柜里加以保護。換言之,占有就是一種對物權進行自力保護的方法,而這種方法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根本不適用的。知識產權人要實現(xiàn)其非物質成果的價值,就必須對非物質成果加以一定程度的公開或使用。
4. 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同為私權的物權和知識產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國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私人房屋,從而使物權的專有性受到限制。但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于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guī)定了12種“合理使用”和限制4種“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三)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過幾條魚、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的特別規(guī)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共有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才能存在,其權利和范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于本國法律的規(guī)定。
(四)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shù)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例如,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自然人作品規(guī)定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50年之后,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就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出版社可以不經作者繼承人的許可而出版該作品,其他作者可以自由地將該作品改編成其他文藝形式。同樣,我國《專利法》對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20年之后原專利技術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可以為任何人所自由地使用。
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也即是一種私權。知識產權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包括公民之間、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公民和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圍繞智力成果、商業(yè)標識和其他非物質成果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這種財產關系是建立在等價有償、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則之上的。盡管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之處,但適用于知識產權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都來自于民法。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屬于私權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的行使完全不受國家公權力的調整和干預。在現(xiàn)代社會,私權普遍在某種程度上受到國家公權力依法進行的調整和干預,而在知識產權領域,公權力的調整和干預相對顯得要多一些。例如,對于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實際上就是國家通過法律對著作權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的限制。再如,《專利法》規(guī)定了強制許可,在專利權人不愿許可他人使用專利的情況下,代表國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在法定條件下根據(jù)他人申請,許可其使用專利。
這也是一種公權力依法調整和干預知識產權行使的典型反映。但是,公權力對知識產權依法進行的調整和干預并沒有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如果認為只要受到公權力的調整和干預,一種私權就變成了公權,那么世上可能就沒有什么私權可言了。例如,所有權也會受到公權力的干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征用私人房產,但所有權并不因此就變成了公權。
曾經有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權是國家授予的,沒有專利局代表國家進行授權,專利權就無從產生,因此,專利權帶有行政權性質。這一觀點是無法成立的:私權的產生是否需要國家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加以認定與私權的性質并無直接關系。私房買賣需要在國家房地產管理機關進行產權變更登記,這是否就意味著買家對購得的私房享有的所有權也帶有行政權的性質呢?同樣,結婚也需要經過國家民政部門的登記,只有完成了登記手續(xù)、取得了結婚證書之后,婚姻關系才合法成立,夫妻之間才互相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如法定繼承權等,難道夫妻之間的權利也因為需經過國家民政部門的登記而取得就成了公權嗎?因此,在判斷知識產權究竟是公權還是私權的時候,其標準仍然是看主體之間的關系究竟是平等的關系還是不平等的關系、權利的行使主要以國家單方面意志為主還是以各方意思自治為主。在知識產權領域,盡管存在著公共權力的調整和干預,但它調整的關系主要是民事主體之間等價有償?shù)呢敭a關系,權利的行使主要取決于民事主體之間的意思之治,所以知識產權是私權。TRIPs協(xié)定因此開宗明義地指出:知識產權是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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