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申請人可以向包括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內的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國際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在先申請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優(yōu)先權)。然后,自國際申請日起(有優(yōu)先權的自最早優(yōu)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JPO提出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通過PCT途徑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必須在申請日(優(yōu)先權日)起30個月內提交進入國家階段的聲明、即國內書面以及交納相應的費用。
2.《巴黎公約》途徑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日本專利,是指申請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國家專利申請后12個月(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或者6個月(外觀設計)內向JPO就相同的主題提出專利申請,并要求享有優(yōu)先權。
3.直接向JPO遞交專利申請
申請人可直接向JPO遞交專利申請,但需注意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向海外申請專利時需要事先在中國進行保密審查。否則此專利申請對應的中國專利申請將不授予專利權(《特許法》第20條)。
4.申請語言
向JPO遞交專利申請時,原則上應該提交日文文本。為了方便非日語申請的申請人有充分的翻譯時間,日本專利法中設有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外國語指“英文”)(《特許法》第36條之2)。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或直接向日本JPO遞交專利申請時,若想利用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該專利申請的請求書還是需要用日文填寫,而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可以提交英文文本(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類申請稱為外國語書面申請。在提交外國語書面申請之日起2個月之內應提交日文翻譯文本。若在該期限內沒有提交日文翻譯文本,則該外國語書面申請視為撤回。
5.代理人委托書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或寄居地(法人為單位地址)的外國人或法人在日本申請專利,必須委托專利代理人(日本稱為弁理士)辦理相關手續(xù)。在日本遞交申請階段一般不需要代理人委托書,只有在辦理例如“放棄申請”等對申請人不利的手續(xù)時需要提交代理人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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