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人概述
著作權主體即著作權人,是指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國家都可以成為著作權主體。外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也能在中國成為著作權主體。1.作者作為著作權人和非作者作為著作權人
著作權是基于創(chuàng)作行為而產生的,除了后文要講解的特殊情形之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對作品的完整著作權。
但“作者”并不能與“著作權主體”或“著作權人”這兩個概念畫等號,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人。
作者可以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讓給他人。在這種情況下,作者仍然享有著作人身權,但財產權由他人享有,作者和受讓著作財產權的人均可以被稱為“著作權人”,均是著作權主體。例如,在許多英美法系國家,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會將音樂作品的全部財產權利轉讓給出版社或唱片公司。因此,如果出現(xiàn)他人未經許可使用音樂作品的情形,一般由出版社或唱片公司以版權人的身份向侵權人主張權利的。其在特定情況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權或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由他人執(zhí)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fā)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zhí)筆人適當?shù)膱蟪辍?br />
《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這意味著在這兩種情況下,真正動手從事創(chuàng)作的作者不享有任何著作權,甚至沒有署名權。
2.原始取得著作權的人和繼受取得著作權的人
原始取得著作權的人,是指作品在創(chuàng)作完成之時就取得了著作權的人。創(chuàng)作作品的作者當然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權,而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據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也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權。
例如“特殊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由單位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此時單位就原始取得了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再如,如果在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的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委托人,則在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時,委托人就原始取得了著作權。著作權通過受讓、繼承、受贈和其他法定方式從原始著作權處繼受取得。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像普通財產權利那樣通過轉讓、繼承或遺贈而被他人取得。例如,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將著作財產權轉讓給唱片公司之后,唱片公司就成為該音樂作品著作財產權的繼受者。如果著作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之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就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如果公民死亡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或法人、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無其他單位承受其權利、義務的,著作財產權歸國家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的繼受主體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其原因在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著作權的受讓人和受贈人只能受讓和受贈著作財產權。繼承人對于已逝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也只能加以保護,而不能繼承。但是,對于作者生前未發(fā)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fā)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fā)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這是因為發(fā)表權與其他著作人身權相比,有強烈的著作財產權性質。但不能據此認為發(fā)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因為《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不得發(fā)表,則在該作品的保護期內不得發(fā)表。這說明發(fā)表權并沒有轉移到繼承人或受流施人手中,否則,繼承人或愛道期人應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而非作者生前的意思決定是否發(fā)表作品,
3.國內著作權人和國外著作權人
中國公民或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法可以來有著作權,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能根據國際條約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我國學有著作權。
目前,《伯尼尼公約》是成員國數(shù)量最多的國際著作權條約,裁至本書成稿時已有176個成員國。①它也是我國保護外國人著作權的主要依據?!恫疇柲峁s》第3條規(guī)定,作者只要屬于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其作品就可以在所有《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受到保護。這三種情形是:
,作者是成員國的國民(國籍標準);
第二,作者并非成員國的國民,但在成員國有慣常居所(慣常居所標準);
第三,作者并非成員國的國民,但其作品首先在成員國出版,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出版標準)。“同時出版”并不是指同一天出版,而是指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內,又在其他國家出版。
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出版”(publication)與“發(fā)表”并不是同義詞。“發(fā)表”是指將作品公之于眾,也即使作品的內容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tài)。“發(fā)表”的具體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發(fā)行、廣播、放映、口述、展覽和網絡傳播等。但《伯爾尼公約》第3條中的“出版”僅指經過作者許可,向公眾提供復制件,即轉移復制件的所有權,而且復制件的數(shù)量應根據作品的性質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這就意味著“發(fā)行”是“出版”的方式,以“發(fā)行”之外的其他方式將作品公之于眾的行為,不能構成《伯爾尼公約》第3條中的“出版”。
《伯爾尼公約》第3條明確規(guī)定:對戲劇作品的表演,對電影作品的放映,對音樂作品的演奏,對文學作品的公開朗誦,對文學或藝術作品的無線廣播或有線傳播,對美術作品的展覽以及對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構成“出版”。
通過網絡傳播作品并不會導致作品物質載體(即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fā)行”。因此,通過網絡傳播作品也不構成《伯爾尼公約》第3條中的“出版”。如果某一非《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國民在其他成員國并無慣常居所,他僅通過成員國的網絡發(fā)表并傳播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根據《伯爾尼公約》,我國沒有義務保護此人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根據《伯爾尼公約》專門規(guī)定了外國人在我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
首先,“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就意味著《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雖非成員國國民但在成員國有經常居住地的人,其作品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韓國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韓國國民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在我國自動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再如,伊朗尚未加入《伯爾尼公約》,但如果伊朗國民在韓國經商,有經常居住地,則該伊朗國民的作品就可以在我國受到保護。可見,我國《著作權法》的該款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伯爾尼公約》中的“國籍標準”和“慣常居所標準”。
其次,“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根據《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受到保護。由于中國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外國人的作品在中國首先出版,無論該外國人是否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國民,或是否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有慣常居所,其作品都可以依《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中國受到保護,同時其他《伯爾尼公約》成員國也應當對其提供保護。
例如,伊朗國民的作品如在我國首先出版,就可以受到我國和其他《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的該款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伯爾尼公約》中的“出版標準”。
《著作權法》第58條規(guī)定:“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fā)行”。該規(guī)定與《伯爾尼公約》的要求一致,意味著不構成“復制、發(fā)行”的信息網絡傳播等行為并不屬于“出版”。
最后,“未與中國簽訂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伊朗國民如果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沒有慣常居所,但其作品在韓國首先出版,或者在伊朗出版之后,在30天內又在韓國出版,就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同時,根據《伯爾尼公約》,該作品在其他成員國也受保護。該款規(guī)定體現(xiàn)的也是《伯爾尼公約》中的“出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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