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創(chuàng)性與侵權作品的認定
對侵權作品的認定應遵循長久以來國際上公認的公式:“接觸+實質(zhì)性相似”,如果被控侵權作品的作者曾接觸過原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時該被控侵權作品又與原管作品存在內(nèi)容上的實質(zhì)性相似,則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辨理由,否則即可認定其為侵校作品。至于被告利用侵權作品的行為侵犯何種專有權利,則需要結合被控侵權內(nèi)容的特征和被告的行為加以具體判斷。獨創(chuàng)性與侵權認定具有密切的關系
成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其構成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獨創(chuàng)的內(nèi)容主張著作權保護。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即使設器的成果與原告的作品實質(zhì)性相似,但若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該部分并非由原告獨創(chuàng),而是源于第三人,那么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目前,有關獨創(chuàng)性與侵權認定之間關系的最大誤解在于,認為“只要被告的成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了作品,被告利用該成果的行為就不侵權”。實際上,獨創(chuàng)性只是判斷一種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準,并非認定該成果是否為侵權作品的標準。一種成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能在侵權訴訟中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其完全可能既構成作品,又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假設一位漫畫家將錢鐘書先生的小說《圍城》畫成了一套漫畫,完整地表現(xiàn)了小說《圍城》的情節(jié),該套漫畫顯然是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作品,但如果未經(jīng)許可出版這套漫畫,則構成對小說《圍城》著作權的侵權。同樣,根據(jù)小說《圍城》拍攝的電視劇當然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獨創(chuàng)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未經(jīng)許可拍攝并播放,也當然是侵犯小說《圍城》著作權的行為。
因此,在認定侵權作品時,仍然應當遵循“接觸+實質(zhì)性相似”的公式。在被告曾接觸過原告作品,其被控侵權成果又與原告作品存在實質(zhì)性相似的情況下,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辯理由,被控侵權成果與原告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只影響對侵犯何種具體權利的判斷,而不影響對侵權的認定。
如果被控侵權成果與原告作品相比,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說明被控侵權成果只是原告作品的“復制件”,此時應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如果被控侵權成果與原告作品相比,具有獨創(chuàng)性,則被控侵權成果可能構成原告作品的“演繹作品”,此時應認定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演繹權”。上文所舉的未經(jīng)許可出版漫畫版《圍城》和拍攝、播放電視劇《圍城》的行為,即分別構成對小說《圍城》“改編權”和“攝制權”(均為“演繹權”的子權利)的侵犯。
有一種觀點認為“臨摹”不構成侵權,理由是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時,不再將“臨摹”列為復制行為的一種。
實際上,修法時將臨摹從復制行為的實例中刪除,只能說明立法者認為部分“臨摹”并不是復制(如那些企圖進行“精確再現(xiàn)”,卻畫得不像的“臨摹”),并不能說明“臨摹”就不是侵權。只要這種“臨摹”符合“接觸+實質(zhì)性相似”的要件,同時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辯理由,仍然構成侵權,只不過侵犯的不是“復制權”,而是“演繹權”。美國的判例也指出:如果在畫布上作畫的藝術家將其作品的版權轉(zhuǎn)讓給了他人,則該藝術家重畫一幅與原作只有細微差異的畫作并出售的行為,將侵犯原作版權受讓人的權利。
“獨創(chuàng)性”是勞動成果 構成作品的條件,但與判斷這種勞動成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并無直接關系。一種勞動成果完全可以既構成(演繹)作品,也侵犯他人著作權(改編權)。應遵循認定著作權(直接)侵權的公式:接觸+實質(zhì)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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