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的定義
《專利法》(2008)第11條規(guī)定: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根據(jù)上述專利侵權的規(guī)定,可將專利侵權定義總結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jīng)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二、專利侵權的基本特征
1被侵權專利為有效專利。
2專利侵權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3專利侵權行為必須要求生產具有商業(yè)目的,即必須以盈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以生產經(jīng)營為目的。
三、專利侵權的基本內容
1專利侵權的分類
1.1從理論上分為兩類: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直接侵害專利權,間接侵權通常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侵害專利權,但是卻誘使直接侵權行為發(fā)生,或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1.2直接侵權分為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
相同侵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權利要求限定的一項完整技術方案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對應技術特征,屆于相同侵權,即字面含義上的侵權。
等同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并沒有落入該專利權權利要求字面描述的范圍,但是該產品或方法與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實質等同。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征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屬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礎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被認定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屬于等同侵權。
1.3間接侵權分為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
引誘侵權行為的可能表現(xiàn)如下:
1) 銷售非專利產品時誘使購買者利用該產品制造專利產品或實施專利方法;
2) 按照專利技術的方案為他人設計產品;
3) 越權轉讓專利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
4) 為直接侵權人提供責任擔保以降低其侵權顧慮;
5) 公司的管理人員積極引誘公司從事專利侵杈活動等。
幫助侵權的常見表現(xiàn)是為侵權者實施直接倭權行為提供實質性的物質幫助,比如提供實施侵權行為的場所、提供制造侵權產品的必要原料或零部件、協(xié)助銷售侵權產品等。
2專利侵權的判定:
專利侵權判定的主要內容:
專利侵權判定包括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判斷侵權物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斷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2.1對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內容為準,也包括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內容。
解釋原則:
1) 專利權有效原則;
2) 公平原則,其中專利所要克服的技術缺陷的技術方案和整體上屬于現(xiàn)有技術的方案不應納入保護范圍;
3) 折衷原則;
4) 符合發(fā)明目的原則。
解釋對象: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對權利人作為權利依據(jù)所主張的相關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并對該權利要求進行技術特征的劃分。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外觀設計的尚要說明及其設計要點、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及其訴訟程序中的意見陳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2判斷侵權物是否落入保護范圍
對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
侵權判定的比較對象,全面覆蓋原則,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較。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
侵權判定的比較對象,整體對比原則,在確定外觀設計保護范囤時,應當綜合考慮授權公告中表示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所顯示的形狀、圖案、色彩等全部設計要索所構成的完整的設計內容,圖片或者照片中每個視圖所顯示的所有設計特征均應予以考慮,不能僅考慮部分設計特征而忽略其他設計特征。
四、侵權抗辯
專利權效力抗辯,被告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專利權未生效、失效、已被依法宣告無效。
濫用專利權抗辯,被訴侵權人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專利為專利權人惡意取得。
不侵權抗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征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不視為侵權的抗辯,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jīng)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現(xiàn)有技術抗辯及現(xiàn)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xiàn)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屆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xiàn)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現(xiàn)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合法來源抗辯,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是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隹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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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深圳市恒大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專利顧問 鳩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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