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在實質審查的過程中,可能因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而導致審查程序中止。發(fā)明專利的實質審查可能因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申請人主動撤回專利申請等原因,導致審查程序終止。專利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恢復實質審查程序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發(fā)明專利實質審查的中止、終止和恢復程序。
(一)程序的中止
實質審查程序可能因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的當事人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款的規(guī)定提出請求而中止或因財產(chǎn)保全而中止。一旦審查員接到程序中止調回案卷的通知,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案卷返還流程管理部門。
(二)程序的終止
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因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且決定生效,或者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或者因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或者因申請被視為撤回而終止。對于駁回或者授權的申請,審查員應當在其案卷封面上的“實審”一欄內寫明“駁回” 或者“授權” 字樣,并且蓋章。對于每件申請,審查員應當建立個人審查檔案,便于今后的查詢、統(tǒng)計。
(三)程序的恢復
專利申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當理由耽誤專利法或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被視為撤回而導致程序終止的,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局請求恢復被終止的實質審查程序,權利被恢復的,專利局恢復實質審查程序。
對于因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當事人的請求而中止的實質審查程序,在專利局收到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后,凡不涉及權利人變動的,應及時予以恢復;涉及權利人變動的,在辦理相應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后予以恢復。若自上述請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內,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未能結案,請求人又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專利局將自行恢復被中止的實質審查程序。審查員在接到流程管理部門送達的有關恢復審查程序的書面通知和專利申請案卷后,應當重新啟動實質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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