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2)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3)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除必須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應寫明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實用新型區(qū)別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4)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其撰寫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與獨立權利要求一致的主題名稱,限定部分寫明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5)一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應寫在同一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6)在權利要求中作出記載但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內容應當補入說明書中。
7)權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產生技術效果的特征。
8)權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用圖形表達的技術特征。
9)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實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單純描述實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在說明書中有充分說明時,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實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許的。
10)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術概念模糊或含義不確定的用語。
11)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與技術方案的內容無關的詞句,例如“請求保護該專利的生產、銷售權”等,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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